為公司仁至義盡,卻換不到好聚好散~
要了好幾次要不到離職証明,
只好放話說:「再不給我離職証明,我就直接找勞工局。」
才回我說叫我再等幾天....我已經等了兩個禮拜了,
到底要我再等幾天??
真的很生氣。
bubblemtime 拍攝的 bubble20090218blog01。


2009/2/19更新kuso圖
bubblemtime 拍攝的 bubble20090219blog03。






網路上查的:公司不給離職証明相關文章。
給有和我一樣困擾的朋友參考。

箭頭圖示Q&A內文:
標題:公司不給離職證明。。
張貼時間:2008-8-6
張貼內容:請問一下。。 員工離職要跟公司申請離職證明(服務證明), 但是雇主卻避不見面,也不接電話。 不打算給員工離職證明?該如何解決? 一定要投保才可以拜託勞工局幫忙嗎? tks
 
箭頭圖示勞委會回覆:
回覆日期:2008/8/13
回 覆內容:一、有關 台端留言「公司不給離職證明」乙節,本會勞資關係處答覆如下: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據該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 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雇主如未開立離職證明書致使您的權益受損,可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 會局)請求協處。 二、台端對本會「行業職業就業指南e網」之功能、操作或各篇專文內容如有進一步問題,請逕與本會統計處第三科石証先生聯繫(電話為 02-85902908);餘有關勞動法規及政策、就業、訓練、證照檢定等,則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cla.gov.tw),循「民意信 箱→我要寫信」之路徑來函洽詢,本會權責(業務)單位將會迅速回覆說明。
來源網址:http://statdb.cla.gov.tw/careerguide/qa/message_detail.asp?section_id=6&no=250

 

    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

  •  

      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  
    •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  

        ㄧ、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  
    •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網址:http://209.85.175.132/search?q=cache:DEYFrGX88RIJ:www.ejob.gov.tw/politics/diversity/lawbook/Documents/c-3.doc+%E9%9B%A2%E8%81%B7%E8%AD%89%E6%98%8E%E6%9B%B8&hl=zh-TW&ct=clnk&cd=1&g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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