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司仁至義盡,卻換不到好聚好散~
要了好幾次要不到離職証明,
只好放話說:「再不給我離職証明,我就直接找勞工局。」
才回我說叫我再等幾天....我已經等了兩個禮拜了,
到底要我再等幾天??
真的很生氣。
2009/2/19更新kuso圖
網路上查的:公司不給離職証明相關文章。
給有和我一樣困擾的朋友參考。
| Q&A內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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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委會回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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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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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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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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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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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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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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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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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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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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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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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我記得去勞工橘申請失業給付時可以填寫說明公司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到時候勞工局會直接打電話去公司問喔!我記得我前年去申請的時候好像是這樣沒錯...櫃台小姐會當場打電話去公司確認離職原因!
別等了 直接請勞工局去處理吧 明天打個電話問一下囉 他們不仁那來好聚好散
今天拿到了離職証明了,他們果然是欺善怕惡
第一張照片那個生氣 ... 我真的有點給他嚇到~ 呼~
好的企業,離開的當天就馬上可以拿到了呀! 企業離職都有一定的離職流程! 呵))))))...泡泡果真厲害!呵))))))))) 這讓我想起我的一位朋友,他的公司也是裁員, 不給業務人員當月的獎金, 那二位業務人員氣不過,跑企檢舉那家公司用了非法的軟體.... 呵))))))))))))))了得!
還好總算是拿到了。 祝下一個工作會更好。
謝謝賢哥和飛魚大 最近完全沒有找工作的動力 可能是我還沒想好吧~